□杜曉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等干擾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要求各級檢察機關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辦案活動內部監督,防止說情干擾。《規定》要求檢察人員對7種可能幹擾執法辦案、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要及時報告。
  說情之風是干擾司法的頑疾之一。為抵禦這一不良風氣,此前不少地方都曾出台過類似的說情報告制度。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規定》,列出7種情形,提出明確要求,對於強化執法辦案內部監督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規定》不僅在檢察機關內部划出紅線,有助於規範辦案人員思想和行為,實際上還為辦案人員設置了一道擋箭牌。當面對紛至沓來、難以拒絕的人情攻勢時,不必再費盡心機與其周旋,而是可以名正言順按照《規定》行事,有理、有據、有節排除干擾,保證案件正常辦理。
  說情之風之所以會嚴重影響司法公平公正,就在於一些說情方式無孔不入,令人防不勝防。說情報告制度必須成為一道高壓線,不留絲毫餘地、任何死角,對一切說情行為零容忍,才能徹底阻擋說情之風對辦案過程和辦案人員的侵蝕。
  讓說情報告制度成為高壓線,就必須圍繞說情報告制度逐步建立並完善一整套有效、縝密的制度體系,並不斷使之機制化、長效化、常態化。這一制度體系應該囊括嚴厲問責、事後公開、配套監督等多個環節,從各個層面全方位封堵說情之風。
  沒有問責的制度難免流於形式。除了將《規定》中的懲戒措施落到實處外,對於應報告而不報告的檢察人員,還可以將其不良記錄納入相關檔案,在個人考核升遷時作為參考,進一步提高責任追究的影響力度和時間跨度;公開能夠增加制度剛性約束力。對於一些被報告備案的說情單位、組織或個人,可以選取適當時機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加強警示、以儆效尤。尤其要嚴格防止說情行為累教不改,與個別辦案人員藕斷絲連,一而再、再而三出現,最終對辦案造成干擾;監督形成合力方能體現制度的剛性。檢察機關內部監督有多種方式,比如檢務督察、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等,這些都能夠與說情報告制度結合、對接,建立針對說情行為的完整排查流程,通過對照審查,進一步剔除辦案過程中的人情因素。
  《規定》為“防說情”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武器,實踐中,還需要各級檢察機關結合具體情況,用好、用足《規定》,圍繞《規定》構建嚴密的制度體系和監督網絡,真正使說情報告制度成為高壓線,更好地維護司法公平公正。
  (原標題:說情禁令必須成為高壓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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